2022年廣州市海珠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廣州海珠教育好師來整理
為進一步落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規范海珠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堅持以區為主,實行屬地管理。區教育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妥善安排轄區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統籌好公、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指導各義務教育學校解決在招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嚴格按照“學校劃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學”的要求,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各學校須落實招生免試就近入學,按照區教育局核準的招生計劃與招生范圍進行招生。公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相對就近入學原則,民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堅持小學一年級“零起點”教學;嚴禁各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招生。
依法保障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權利。各公辦學校須無條件接收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的適齡兒童少年。對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兒童要做好學位安排,對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中、重度殘疾兒童要做好評估轉介指引,為殘疾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各學校須切實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法定職責,做好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未入學情況排查,建立延緩入學、失學、輟學適齡兒童少年工作臺賬,健全義務教育保障長效機制。
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區教育局結合轄區學位需求及學校規模等核定各公、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計劃。各義務教育學校未經批準超出招生計劃招收的新生不得辦理學籍。各公辦學校應主動加強與社區、周邊學校溝通協作,加強對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的預測分析,合理引導家長預期,并及時向區教育局報告相關情況。
進一步提升教育服務水平。一是做好信息公開。各學校要按規定做好招生地段、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咨詢電話、招生結果等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按隨機編班原則做好學生編班工作,并公布編班結果。各學校需于9月15日前做好學籍信息采集、建籍等工作。二是落實減證便民。進一步簡化招生審核材料和程序,提升招生服務水平。三是及時回應群眾關切。主動、準確、全面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釋疑,妥善處置招生工作相關矛盾,對于個別有爭議的個案,相關學校可報區教育局裁決。
做好承租人子女入學工作。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在海珠區租賃住宅用途的房屋作為本市唯一居住地,且招生報名時房屋租賃合同及備案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通過戶籍地報讀、政策性照顧、積分制入學和報讀民辦學校等方式為適齡子女申請入學。
做好政策性照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有關政策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高層次人才子女、抗疫醫護人員子女、港澳居民隨遷子女等的入學工作。各學校要密切配合區教育局做好政策性照顧學生的學位安置工作。
積極穩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在保障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公辦學位的基礎上,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以積分制入學為主要辦法推動“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落實隨遷子女就學目標。進一步簡化優化隨遷子女入學申請條件和程序,為隨遷子女就學提供便利服務。
二、公辦小學招生
基本原則
1.公辦小學學位按“人戶一致”原則安排
繼續實施公辦小學招生網上報名。公辦小學按“人戶一致”原則安排學位。“人戶一致”適齡兒童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適齡兒童實際居住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業主的完全房產,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地址與其實際居住地址一致;二是適齡兒童申請入學的房產地址近6年未有安排學生入讀對口公辦小學。
“人戶不一致”的適齡兒童由區教育局按本實施細則的學位安排原則統籌安排學位。
公辦小學的招生地段由區教育局核定。各學校須提前調研地段內社區變化、新增門牌等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上報區教育局。各公辦小學不得拒絕招生地段內戶籍適齡兒童的入學報名。戶籍適齡兒童報名后,由區教育局根據公辦小學學位安排原則安排學位。對個別學校出現因戶籍適齡兒童人數超出該校承載能力的情況,由區教育局統籌做好戶籍適齡兒童的入學工作。
2.小學生就近入學是指相對就近入學。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3公里以內。
招生對象
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小學階段的招生對象為年滿6周歲以上兒童。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且尚未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學位安排原則
1.完全房產住戶
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2022年5月5日前取得該房產的100%產權并入戶入住,且學位未被占用的,其適齡子女由對口小學接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完全房產住戶的適齡兒童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2.不完全房產住戶
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擁有的不完全房產是其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戶籍地址與其居住地址一致,且學位未被占用的,在戶籍地址對口小學未滿招生規模的情況下,優先安排入讀對口小學。
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同時擁有2套或以上不完全房產的,按房產權屬占有比例最大的不完全房產所在地統籌安排學位;該房產對應的學位已被占用或監護人另有完全房產的,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3.隨祖輩居住戶
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與祖輩同戶籍同住在祖輩為業主的完全房產,且該房產是其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地址與其實際居住地址一致,且該房產學位未被占用,在戶籍地址對口小學未滿招生規模的情況下,可安排入讀對口小學。適齡兒童隨祖輩居住的其他情況,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4.隨非直系親屬居住戶
戶籍掛靠在本區非直系親屬房產,且實際居住在本區的適齡兒童須提交實際居住材料,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5.街道公共集體戶
適齡兒童的戶籍在本區街道公共集體戶,適齡兒童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其在本區租賃住宅用途的房屋作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賃備案的,原則上由戶籍地對口小學接收。
6.本區戶籍租住戶
租住國有房產或單位公房:本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租住在本區國有房產或單位公房,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地址與其實際居住地址一致,且該住房為適齡兒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學位未被占用的,在戶籍地址對口小學未滿招生規模的情況下,可安排入讀對口小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區戶籍國有房產或單位公房租住戶的適齡兒童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租住私人住宅:本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其在本區租賃住宅用途的房屋作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賃備案的,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7.拆遷戶
根據拆遷協議內容由拆遷方安排在海珠區居住,或領取拆遷補貼自行解決住地實際在海珠區居住的臨遷戶適齡子女,能提供拆遷協議、租賃合同及租賃備案,且現住址為適齡兒童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8.非海珠區戶籍的穗籍租住戶
非海珠區戶籍的穗籍適齡兒童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在2021年8月31日前租住本區住宅用途的房屋作為唯一居住地,并同時辦理合法有效租賃備案,且房屋租賃期限至少到2024年8月31日的租住戶適齡子女,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不符合上述租住條件的適齡兒童須回戶籍地申請學位。
9.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居民隨遷子女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居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為其適齡隨遷子女申請小學一年級學位:持有在我市辦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在廣州市合法穩定工作;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海珠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截至2022年8月31日居住滿1年。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適齡兒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為其申請小學一年級學位:適齡兒童持有在我市辦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證;申請人須為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且具有海珠區戶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海珠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截至2022年8月31日居住滿1年。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10.政策性照顧學生
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條件的適齡兒童按招生日程指引直接到實際居住地對口小學遞交報名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并通過公示的適齡兒童,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11.關于統籌安排學位
不符合安排入讀戶籍地對口小學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戶籍地、房產地、實際唯一居住地周邊3公里公辦小學學位情況,綜合考慮適齡兒童入戶先后、監護人購房先后、兄弟姐妹就讀等情況安排學位。
其他事項
1.關于區內人戶分離適齡兒童的報名安排
本區戶籍與本區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適齡兒童,由戶籍地對口小學接收入學申請材料,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2.關于特殊兒童學位安排
本區戶籍的特殊兒童按正常招生程序進行網上報名,由其法定監護人向報名系統指引的學校提交資料。中重度特殊兒童法定監護人可向學校遞交特殊教育學位申請報告,由區教育局安排學習能力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學位情況等統籌安排入讀特殊教育學校、普校特教班或安排到普校隨班就讀。啟能學校優先招收本區戶籍、且具有一定學習和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殘疾兒童。盲、聽障、視障兒童可到廣州市啟明學校、廣州市啟聰學校報名就讀。
3.關于延緩入學
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適齡兒童,由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地對口小學提交區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書及書面申請,經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可以延緩一年入學。延緩入學期滿后,應立即申請入學。各學校應及時指引上一年延緩入學兒童報名入學。
4.關于戶籍生申請轉學返區就讀
因家庭遷移遷戶、回國就讀等情況要求轉學回本區就讀的小學生,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法定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到戶籍地對口小學遞交轉學申請材料,經審核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5.關于非穗戶籍承租人子女學位申請
非穗戶籍承租人已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核定積分,符合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條件的,可為其適齡子女申請參加積分制入學。不符合政策性照顧條件或未取得積分制入學資格的非穗戶籍承租人可為其適齡子女申請民辦學校學位。
三、公辦初中招生
基本原則
公辦初中通過免試電腦派位、對口升學及統籌安排等方式分配學位。
招生方式
公辦初中以多校劃片加電腦派位為主要招生方式,部分試點學校采用對口直升和電腦派位相結合的方式招生。不同類別生源的入學方式如下:
1.具有本區公辦小學學籍的本市戶籍生、具有本區民辦小學學籍的本區戶籍生和經審核通過的具有本區小學學籍的政策性照顧學生均具有本區公辦初中電腦派位生資格,按所屬派位組別填報志愿學校,參加公辦初中的電腦派位。具備派位生資格的學生如因家庭搬遷等原因,不按規定分組參加電腦派位,可申請按實際居住地址就近安排學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學生,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區公辦初中學位。
2.在我區民辦小學畢業的廣州市非海珠區戶籍學生要求到公辦初中就讀的,應在其戶籍所在區申請,按對應區升學辦法入學。
3.具有本區戶籍但無本區學籍的外地或外區應屆小學畢業生擬返回海珠區升讀初中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區教育局提交申請并附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學生,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區公辦初中學位。
4.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居民隨遷子女入學。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居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為其適齡隨遷子女申請初中一年級學位:持有在我市辦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在廣州市合法穩定工作;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海珠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截至2022年8月31日居住滿1年;隨遷子女為2022年應屆小學畢業生。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適齡兒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為其申請初中一年級學位:適齡兒童持有在我市辦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證;申請人須為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且具有海珠區戶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海珠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截至2022年8月31日居住滿1年;適齡兒童為2022年海珠區應屆小學畢業生。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持港澳居民居住證的適齡兒童,符合上述條件至,不符合條件的,如確需在我區申請學位,由區教育局在8月底根據剩余公辦學位情況進行統籌安排。
5.不符合政策性照顧條件的非穗戶籍小學畢業生,希望在本區升讀初中的,可根據《2022年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細則》規定參加積分制入學,未取得積分制入學資格的,可報讀民辦學校。
四、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
民辦小學的招生對象為年滿6周歲以上兒童,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且尚未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均可報讀民辦小學。民辦初中的招生對象為2022年應屆小學畢業生。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須嚴格按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各項規定招生,招生工作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本區民辦學校原則上面向本區招生,無寄宿條件的民辦學校不得跨區招生。有寄宿條件且確有跨區招生需求的民辦學校,須向區教育局提出跨區招生申請,經審批后方可實施。跨區招生計劃不超過總計劃的50%。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實行網上報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報名時應充分了解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收費標準等情況。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規定時間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按要求如實填寫學生相關情況,完成學生報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家庭,可向擬報名的民辦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網上報名服務。報名人數大于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實行電腦派位隨機錄取,報名結束后由區教育局組織實施電腦派位工作。民辦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經電腦派位確定錄取資格且在規定時間內報到注冊的學生。具體實施方案詳見附件1。
對于已被民辦學校錄取并注冊,但自愿放棄民辦學校學位的本區戶籍適齡兒童,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公辦學位。
五、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依法依規招生。在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在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共同協作下,形成全區合力,推進落實義務教育招生工作。各學校在區教育局指導下成立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招生政策統籌組織招生工作,確保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開展。
強化服務意識,積極主動為群眾做好服務工作。各學校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為家長提供咨詢服務;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問負責制度,向社會和家長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引導等工作。
嚴肅處理招生工作中出現的違規行為。各學校必須進一步規范招生程序,嚴格落實教育部“十項嚴禁”紀律要求,嚴格執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六項規定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嚴禁出現《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負面清單》中列舉的違規行為,確保陽光招生、廉潔招生。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學校,將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